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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了加強本市洗染行業的管理,規范市場秩序和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洗染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聯合發布的《洗染業管理辦法》(2007年第5號令),參照國家洗染行業標準《洗染業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SB/T 10271-1996)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洗染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今后,根據洗染行業的發展,將制訂其他有關洗染服務內容的標準規范。
本規范由杭州市貿易局、杭州洗染行業協會提出。
本規范由杭州市貿易局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杭州洗染行業協會。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賴虔干、徐天云。
洗染企業等級劃分
1 范圍
本標準規范規定了洗染企業要求、等級劃分、分級和服務要求、等級認定范圍。
本標準規范適用于杭州市工商登記的各類洗染企業、洗染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6204 車間空氣中四氯乙烯衛生標準
SB/T 10271 洗染業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洗染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國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7年第5號)
消毒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2002年27號)
3 洗染企業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洗染企業開業應符合SB/T10271的規定。
3.1.2 洗染企業的安全衛生應符合GB16204和《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
3.1.3 洗染企業的設備設施、環保、節水、節能應符合《洗染業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規定。
3.1.4 洗染企業必須配備防火、防爆的安全裝置。
3.2 干洗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3.2.1 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全封閉環保型干洗機。
3.2.2使用四氯乙烯干洗機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3.2.2.1 必須具備下列裝置:干洗機在運轉時,不能打開的安全裝置,油水分離,上下防止返水裝置等。
3.2.2.2安裝活性炭過濾排放系統,溶劑的揮發度不能超過40mg/kg。
3.2.2.3 四氯乙烯殘渣處理必須符合《洗染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2.3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主機上部的排風道排風量應達到0.5m/s
3.2.4干洗企業不能使用含氟溶劑作為干洗劑。
3.2.5石油溶劑干洗機應符合防火安全條件。
3.3水洗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3.3.1應安裝循環用水裝置,達到環保、節水要求。
3.3.2污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的規定。
3.3.3廠界噪聲符合GB12348的規定。
3.3.4應使用無磷洗滌原料。
3.3.5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排風量應達到0.5m/s。
3.3.6洗滌醫療衛生單位衣物的廠區、設備、消毒、洗滌質量、企業資質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并不得與非醫療衛生單位和個人的衣物在同廠區洗滌,不得混洗。
4 等級劃分
洗染企業的等級劃分,按經營場所、設備設施、技術水平、服務要求、包裝要求和交件時限,劃分為五個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特級為最高級別,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級別依次遞減。
5 分級和服務要求
5.1 特級企業
5.1.1經營場所
5.1.1.1 經營場所內外櫥窗寬敞明亮、布局合理、整齊有序、營業與加工生產區域明確分開。
5.1.1.2門面裝飾的文字書寫規范、工整、醒目,企業、店堂的布局、內陳設具有鮮明的經營特色。
5.1.1.3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顧客須知(全市統一)、資質證書、等級證書、監督電話等。
5.1.1.4設備布局合理,設施整齊,待洗與洗后的衣物分開存放,單獨收取。
5.1.1.5有保潔和良好的存衣場所。門店配置電腦收銀機,實行信息化管理,統一執行《杭州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
5.1.1.6有顧客休息場所、設施。
5.1.1.7企業生產經營面積不少于1000㎡。
5.1.2 設備設施:
5.1.2.1具有干洗、水洗、熨燙、皮革及裘皮服裝的清洗與保養、衣物消毒等洗滌設備,其性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1.2.2具備安全可靠的供電、供水、供氣和上下水道系統。
5.1.2.3消防安全設施和污水、廢氣、廢物處理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有關環保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檢修,保持操作靈敏有效。
5.1.2.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
5.1.2.5加工生產場所,房屋建筑堅固、實用,通風,光線充足,地面、墻面整潔明亮。
5.1.2.6干洗企業的干洗容量不低于50公斤;水洗企業的水洗容量不低于8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業至少達到前述兩個容量中的一個容量要求。
5.1.3技術水平
5.1.3.1加工生產工藝先進,有統一規范的操作程序和質量標準。
5.1.3.2有洗衣技師或工程師等技術人員管理企業的技術工作;各工種、工序均有技師或工程師在一線負責日常技術工作;有專門的技術人員,解決洗染疑難問題。
5.1.3.3所有一線加工生產人員和前臺營業員,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洗染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高級洗衣師以上職稱人員不低于30%,至少不少于10人;其他員工持有國家洗染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行業上崗培訓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5.1.3.4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1.4服務要求
5.1.4.1具有水洗、干洗、織補、皮革及裘皮服裝的清洗與保養等服務項目,并能滿足顧客需要的特色服務項目。
5.1.4.2建立健全科學管理制度,制定各工種、工序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服務規范、安全生產等制度。
5.1.4.3所有員工著裝整潔、佩戴標志、文明禮貌、服務規范、講普通話,有提供外語服務的人員。
5.1.5包裝要求:有突出本企業特色和標志的包裝袋。
5.1.6交件時限:水洗和干洗不超過5天,單燙不超過3天,染色不超過5天,織補不超過7天,皮革制品不超過10天。雙方有協議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5.2一級企業
5.2.1 經營場所
5.2.1.1 經營場所內外寬敞明亮、布局合理、整齊有序,具有鮮明的經營特色。營業與加工生產區域明確劃分。待洗與洗后衣物分開存放,收件與取件分開。
5.2.1.2 門面裝飾的文字規范、工整、醒目。
5.2.1.3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顧客須知(全市統一)、資質證書、等級證書、監督電話等。
5.2.1.4門店服務配置電腦收銀機,統一執行《杭州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
5.2.1.5有顧客休息場所。
5.2.1.6 企業生產經營面積不少于800㎡。
5.2.2 設備設施
5.2.2.1具有干洗、水洗、熨燙、皮革及裘皮的清洗與保養、衣物消毒等洗滌設備,其性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2.2具有安全可靠的供電、供水、供氣和上下水系統。
5.2.2.3消防安全設施和污水、廢氣、廢物處理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有關環保規定。建立健全制度,定期檢驗,保持操作靈敏有效。
5.2.2.4加工生產場所,房屋建筑堅固、實用、通風、光線充足,地面、墻面整潔明亮。
5.2.2.5干洗企業的干洗容量不低于30公斤;水洗企業的水洗容量不低于5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業至少達到前述兩個容量中的一個容量要求。
5.2.3技術水平
5.2.3.1有技師管理技術工作;有技師或工程師主持一線生產加工工作;有技術人員解決洗染疑難問題。
5.2.3.2所有一線生產加工人員和前臺營業員,經過培訓,取得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高級洗衣師以上職稱人員不低于20%,至少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持有國家洗染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行業上崗培訓證書,持證上崗。
5.2.3.3建立技術檔案。
5.2.4 服務要求
5.2.4.1具有干洗、水洗、熨燙、織補、皮革及裘皮的清洗與保養等服務項目。
5.2.4.2建立健全科學管理制度,有各工種、工序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服務規范、安全生產等制度。
5.2.4.3 所有員工著裝整潔、佩戴標志、文明禮貌。
5.2.5 包裝要求:有突出本企業特色和標志的包裝袋。
5.2.6 交件時限:水洗和干洗不超過5天,單燙不超過3天,染色不超過5天,織補不超過7天,皮制品不超過10天。雙方有協議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5.3 二級企業
5.3.1 經營場所
5.3.1.1 門面裝飾的文字書寫規范、工整、醒目,經營場所內外整潔、布局合理,具有鮮明的經營特色。
5.3.1.2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顧客須知(全市統一)、資質證書、等級證書、監督電話等。
5.3.1.3營業與加工區域明確分開。待洗與洗后衣物分開存放。收件與取件分開。存放加工后衣物的場所,整齊保潔。
5.3.1.4企業生產經營面積不少于500㎡。
5.3.2 設備設施
5.3.2.1具備與服務項目相應的干洗、水洗、熨燙、皮革及裘皮服裝的清洗與養護、衣物消毒等洗滌設備,其性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3.2.2消防安全設施和污水、廢氣、廢物處理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檢修制度,保持操作靈敏有效。
5.3.2.3加工生產場所,房屋建筑堅固、實用、通風,上下水系統和設備完善。
5.3.2.4干洗企業的干洗容量不低于20公斤;水洗企業的水洗容量不低于4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業至少達到前述兩個容量中的一個容量要求。
5.3.3技術水平。
5.3.3.1有洗衣技師主持技術工作。
5.3.3.2從業人員應經培訓,取得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持有行業上崗培訓證書,持證上崗。一線生產加工人員和前臺營業員,高級洗衣師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至少不少于4人;
5.3.4服務要求
5.3.4.1具有干洗、水洗、熨燙、皮革及裘皮服裝和清洗與保養等服務項目。
5.3.4.2具有完善的衣物收發手續制度,統一執行《杭州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
5.3.4.3有各工種、工序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服務規范、安全生產等制度。
5.3.4.4所有員工著裝整潔、佩戴標志、文明禮貌。
5.3.5包裝要求:標準包裝袋。
5.3.6交件時限:水洗和干洗不超過5天,單燙不超過3天,染色不超過5天,織補不超過7天,皮制品不超過10天。雙方有協議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5.4 三級企業
5.4.1經營場所
5.4.1.1經營場所布局合理,整齊有序。
5.4.1.2門面裝飾的文字書寫規范、工整、醒目,企業經營場所內外整齊清潔。
5.4.1.3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顧客須知(全市統一)、資質證書、等級證書、監督電話等。
5.4.1.4待洗與洗后衣物分開存放,收件與取件分開,存放加工后衣物的場所保持清潔。
5.4.2設備設施
5.4.2.1具備相應的洗滌加工、整理設備,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4.2.2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5.4.2.3干洗企業的干洗容量不低于10公斤;水洗企業的水洗容量不低于3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業至少達到前述兩個容量中的一個容量要求。
5.4.3技術水平
5.4.3.1加工服務執行操作規范,所加工衣物達到質量標準。
5.4.3.2有高級洗衣師以上的技術人員主持技術工作。
5.4.3.3從業人員取得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持有行業上崗培訓證書,持證上崗。
5.4.4服務要求
5.4.4.1具有干洗、水洗、熨燙等服務項目。
5.4.4.2加工操作程序規范化,服務質量達標。
5.4.4.3 具有完善的衣物收發手續制度和服務規范,統一執行《杭州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
5.4.5包裝要求:標準包裝袋。
5.4.6 交件時限:水洗和干洗不超過5天,單燙不超過3天,染色不超過5天,織補不超過7天,皮制品不超過10天。雙方有協議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5.5四級企業
5.5.1經營場所
5.5.1.1經營場所布局合理,整齊有序。
5.5.1.2門面裝飾有特色,經營場所內外整齊清潔。
5.5.1.3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顧客須知(全市統一)、資質證書、等級證書、監督電話等。
5.5.1.4待洗與洗后衣物分開存放,收件與取件分開,存放加工后衣物的場所保持清潔。
5.5.2設備設施
5.5.2.1具備相應的洗滌設備,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5.2.2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5.5.2.3干洗企業的干洗容量不低于8公斤;水洗企業的水洗容量不低于2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業至少達到前述兩個容量中的一個容量要求。
5.5.3技術水平
5.5.3.1加工服務執行操作規范。
5.5.3.2有洗衣師主持技術工作。
5.5.3.3從業人員應持有行業上崗培訓證書,持證上崗。
5.5.4服務要求
5.5.4.1具有干洗、水洗、熨燙等服務項目。
5.5.4.2加工操作程序規范化,服務質量達標。
5.5.4.3 具有完善的衣物收發手續制度和服務規范,統一執行《杭州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
5.5.5包裝要求:標準包裝袋。
5.5.6 交件時限:水洗和干洗不超過5天,單燙不超過3天,染色不超過5天,織補不超過7天,皮制品不超過10天。雙方有協議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6 等級認定范圍
企業的分店、連鎖店系企業等級的認定范圍;等級認定后,企業新增加的分店、連鎖店,須重新申報認定;獨立經營的加盟店,獨立申報認定。
上一條:北京市地方洗滌質量標準
下一條:國家紡織品行業標準